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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 第 5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致他人受損害時,污染行為人或潛在污染責任人有數人者,應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有重大過失之污染土地關係人,亦同。
  2. 污染土地關係人依前項規定賠償損害時,對污染行為人或潛在污染責任人有求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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