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記者法 第 1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新聞記者公會設理事監事,其名額如左: 一、縣市公會或其聯合公會理事三人至九人,監事一人至三人。 二、省公會或其聯合公會或院轄市公會理事九人至十七人,監事三人至五人。 三、全國公會聯合公會理事十五人至二十七人,監事五人至九人。 前項各款理事、監事之任期,不得逾三年,連選得連任一次。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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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記者公會設理事監事,其名額如左: 一、縣市公會或其聯合公會理事三人至九人,監事一人至三人。 二、省公會或其聯合公會或院轄市公會理事九人至十七人,監事三人至五人。 三、全國公會聯合公會理事十五人至二十七人,監事五人至九人。 前項各款理事、監事之任期,不得逾三年,連選得連任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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