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記者公會得向會員徵收入會金及常年會費,有必要時,並得經主管機關之核准,籌集事業用費,新聞記者公會每年度終了,應將財產狀況報告主管機關並刊布之。
根據新聞記者法第16條,新聞記者公會可以向會員徵收入會金及常年會費,並且在必要時經主管機關核准後籌集事業用費。此外,每年結束時,新聞記者公會也應該將財產狀況報告主管機關並刊布。 (參考資料:新聞記者法)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