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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記者法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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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記者公會得向會員徵收入會金及常年會費,有必要時,並得經主管機關准,籌集事業用費,新聞記者公會每年度終了,應將財產狀況報告主管機關並刊布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新聞記者法第16條,新聞記者公會可以向會員徵收入會金及常年會費,並且在必要時經主管機關核准後籌集事業用費。此外,每年結束時,新聞記者公會也應該將財產狀況報告主管機關並刊布。 (參考資料:新聞記者法)

  • 徵收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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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記者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新聞記者法第 16 條規定:「新聞記者公會得向會員徵收入會金及常年會費,有必要時,並得經主管機關之核准,籌集事業用費,新聞記者…」(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新聞記者法第 1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