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本法聲請核准領有新聞記者證書者,得在日報社或通訊社執行新聞記者之職務。
根據新聞記者法第2條的規定,符合資格且經核准領有新聞記者證書的人,可以在日報社或通訊社擔任新聞記者的職務。這項法條是為了確保從事新聞工作的人具備相關的資格和證書,以行使其在報社或通訊社內的職責。 根據參考資料中的新竹市新聞記者公會組織章程,第三章第五條規定了申請新聞記者公會會員的資格,包括提供服務證正本和三篇新聞稿作為申請入會的條件。這個範例展示了新聞記者必須提供相關的證明文件和作品,才能獲得相應的資格和證書。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