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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記者法 第 2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新聞記者於職務上或風紀上有重大之不正行為,得由所屬公會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於會員大會議決,將其除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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