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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記者法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省新聞記者公會,得由該省內縣市公會或其聯合公會五個以上之發起及全體過半數之同意組織之。其縣市公會及其聯合公會不滿五單位者,得聯合二以上之省共同組織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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