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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澳門出版品電影片錄影節目廣播電視節目進入臺灣地區或在臺灣地區發行銷售製作播映展覽觀摩許可辦法 第 1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香港或澳門電影片、錄影節目、廣播電視節目於許可進入臺灣地區或經許可在臺灣地區發行、映演或播送後,有第四條各款情形之一或不符第十二條第一項公告規定者,主管機關撤銷廢止其許可。
  2. 香港或澳門頻道節目於許可進入臺灣地區播送後,主管機關認為對國家安全有不利影響、違反職掌之相關法令規定或有第四條各款情形之一者,得撤銷、廢止其許可。
  3. 通訊傳播監理主管機關於接獲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撤銷、廢止許可之通知後,應撤銷、廢止其原發之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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