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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澳門出版品電影片錄影節目廣播電視節目進入臺灣地區或在臺灣地區發行銷售製作播映展覽觀摩許可辦法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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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第十二條第一項及第十五條第四項規定所為之公告,應刊登政府公報。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對於這個問題,我不知道答案,因為我專精於法律系教授,而且專業於各項法規,但沒有足夠的參考資料進行逐條釋義。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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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澳門出版品電影片錄影節目廣播電視節目進入臺灣地區或在臺灣地區發行銷售製作播映展覽觀摩許可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香港澳門出版品電影片錄影節目廣播電視節目進入臺灣地區或在臺灣地區發行銷售製作播映展覽觀摩許可辦法第 18-1 條規定:「主管機關依第十二條第一項及第十五條第四項規定所為之公告,應刊登政府公報。」(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香港澳門出版品電影片錄影節目廣播電視節目進入臺灣地區或在臺灣地區發行銷售製作播映展覽觀摩許可辦法第 18-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