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機關、大專校院、學術機構、團體、大眾傳播機構或學者、專家有必要使用第四條各款情形之一之出版品者,應專案申請主管機關許可進入臺灣地區。
根據香港澳門出版品電影片錄影節目廣播電視節目進入臺灣地區或在臺灣地區發行銷售製作播映展覽觀摩許可辦法第 6 條,政府機關、大專校院、學術機構、團體、大眾傳播機構或學者、專家有必要使用第四條各款情形之一之出版品者,應專案申請主管機關許可進入臺灣地區。 根據最新法規,上述條文表示,在必要情況下,特定機構或學者等可申請主管機關許可進入臺灣地區。例如,若香港的一所大學有需要引用香港出版的影片或節目進行學術研究,則可依照此條文申請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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