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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線電視節目播送系統管理辦法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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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有線播送系統有下列情形之一,須與其他系統共用頭端時,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准: 一、頭端搬遷或機具維修。 二、因不可歸責於有線播送系統之事由,致頭端無法自行傳送信號。
  2. 2.有線播送系統為前項申請時,應附具理由及其他系統之同意書,並載明共用期間。共用期間以一個月為限。
  3. 3.以第一項第一款理由申請與其他系統共同頭端時,應於一個月前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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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線電視節目播送系統管理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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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有線電視節目播送系統管理辦法第 6 條規定:「有線播送系統有下列情形之一,須與其他系統共用頭端時,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一、頭端搬遷或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有線電視節目播送系統管理辦法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