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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星廣播電視事業設置地球電臺管理辦法 第 19 條

  1. 1.地球電臺經營者應備工程日誌,記載下列事項,並由地球電臺工程主管章: 一、輪值工作人員及時間。 二、發射機輸出端之射頻輸出功率。 三、機器故障、保養、修護紀錄。 四、其他有關工程技術事項。
  2. 2.前項工程日誌之保存期間為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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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衛星廣播電視事業設置地球電臺管理辦法第19條,地球電臺經營者需備工程日誌,記載輪值工作人員及時間、發射機輸出端之射頻輸出功率、機器故障、保養、修護紀錄以及其他有關工程技術事項,並由地球電臺工程主管核章。工程日誌保存期間為一年。 參考資料: 根據中華民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於2020年修正公布之《衛星廣播電視事業設置地球電臺管理辦法》,第19條規定了地球電臺經營者須備工程日誌的相關事項,並要求保存期間為一年。例如,當地球電臺發生技術故障或進行保養修護時,經營者須詳細記載在工程日誌中,以供日後查閱或核章。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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