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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星廣播電視事業設置地球電臺管理辦法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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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未按規定使用或其設備故障致影響或干擾無線電波之合法使用者,主管機關得限期令其改善,逾期未改善者,應停止使用。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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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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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星廣播電視事業設置地球電臺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衛星廣播電視事業設置地球電臺管理辦法第 21 條規定:「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未按規定使用或其設備故障致影響或干擾無線電波之合法使用者,主管機關得限期令其改善…」(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衛星廣播電視事業設置地球電臺管理辦法第 2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