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星廣播電視事業設置地球電臺管理辦法 第 5 條
- 1.衛星廣播電視事業設置地球電臺,應檢具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地球電臺架設許可證(以下簡稱架設許可證,申請作業流程如附件一): 一、主管機關核准設置地球電臺同意函影本。 二、地球電臺設置申請書(如附件二)。 三、設備規格。 四、微波頻率干擾分析協調資料表(如附件三),及干擾分析評估資料。 五、架設於建築物屋頂之地球電臺天線,其直徑大於三公尺者,應檢具依法登記開業之建築師或與建築物結構有關之專業工業技師鑑定之建築物結構安全無顧慮證明書正本。 六、地球電臺工程主管資歷表(如附件四)。
- 2.前項申請經核可取得架設許可證後,始得架設。但地球電臺天線,其高度或面積依建築相關法規須請領雜項執照者,應先取得雜項執照後,始得架設。
- 3.第一項架設許可證應記載之事項為公司名稱、地球電臺名稱、申請人名稱、設置地址、機件名稱、天線資料及有效期間等。
- 4.主管機關就架設許可證為准駁決定時,應配合有關機關之國家安全考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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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對於衛星廣播電視事業設置地球電臺管理辦法第 5 條的規定,根據法條內容可以得知,申請架設許可證需要檢具主管機關核准設置地球電臺同意函影本、地球電臺設置申請書、設備規格、微波頻率干擾分析協調資料表、架設於建築物屋頂之地球電臺天線的相關文件。在得到核准後,需要注意地球電臺天線的高度或面積是否符合建築相關法規,並且需要獲得雜項執照。另外,在架設許可證所記載的事項包括公司名稱、地球電臺名稱、申請人名稱、設置地址、機件名稱、天線資料及有效期間。此外,在主管機關做出准駁決定時,應考慮國家安全的因素。 這些解釋根據衛星廣播電視事業設置地球電臺管理辦法,其中第 5 條規定的內容,文件來自於政府法規資料庫-行政院新聞局-電子會報查詢,2022年6月底更新。根據同一法規,可以舉出一個相關的範例是在符合法規條件後,某公司申請了架設許可證,但因為未取得雜項執照,導致無法進行地球電臺天線的架設,該案例顯示了法條的具體適用情況。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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