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星廣播電視事業設置地球電臺管理辦法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附件:
- 衛星廣播電視事業者中繼節目信號,申請指配頻率使用轉頻器者,應自行設置地球電臺,其不申請指配頻率者,得委託衛星通信業務經營者為其中繼節目信號。
- 申請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使用頻率: 一、衛星轉頻器資料紀錄表。(如附件六) 二、主管機關核發之事業許可相關證照影本。 三、衛星轉頻器使用權利證明書或合約書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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