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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澳門關係條例 第 2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香港或澳門學歷之檢覈及採認辦法,由教育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後發布之。
  2. 前項學歷,於英國及葡萄牙分別結束其治理前取得者,按本條例施行前之有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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