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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法律專業人士來臺從事法律相關活動許可辦法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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邀請單位於大陸法律專業人士來臺從事法律相關活動期間,應負責接待及安排活動事宜,並於活動結束後二個月內提出活動報告送主管機關備查。違反前項規定者,主管機關得於一年內不受理該邀請單位之其他申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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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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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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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法律專業人士來臺從事法律相關活動許可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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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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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大陸地區法律專業人士來臺從事法律相關活動許可辦法第 10 條規定:「邀請單位於大陸法律專業人士來臺從事法律相關活動期間,應負責接待及安排活動事宜,並於活動結束後二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大陸地區法律專業人士來臺從事法律相關活動許可辦法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