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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土地及營建專業人士來臺從事土地或營建專業活動許可辦法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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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審查許可者,應通知邀請單位或轉單位,並將申請文件轉送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 (以下簡稱境管局) 核發旅行證。審查不予許可者,應通知邀請單位或核轉單位,並發還申請文件。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大陸地區土地及營建專業人士來臺從事土地或營建專業活動許可辦法第 8 條,主管機關在審查許可時,應通知邀請單位或核轉單位,並將申請文件轉送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核發旅行證。如果審查不予許可,則應通知邀請單位或核轉單位,並將申請文件發還。 參考資料可依據大陸地區土地及營建專業人士來臺從事土地或營建專業活動許可辦法進行解釋,並舉出相關範例。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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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土地及營建專業人士來臺從事土地或營建專業活動許可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大陸地區土地及營建專業人士來臺從事土地或營建專業活動許可辦法第 8 條規定:「主管機關審查許可者,應通知邀請單位或核轉單位,並將申請文件轉送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 (以下簡…」(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大陸地區土地及營建專業人士來臺從事土地或營建專業活動許可辦法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