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機關審查許可者,應通知邀請單位或核轉單位,並將申請文件轉送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 (以下簡稱境管局) 核發旅行證。審查不予許可者,應通知邀請單位或核轉單位,並發還申請文件。
根據大陸地區土地及營建專業人士來臺從事土地或營建專業活動許可辦法第 8 條,主管機關在審查許可時,應通知邀請單位或核轉單位,並將申請文件轉送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核發旅行證。如果審查不予許可,則應通知邀請單位或核轉單位,並將申請文件發還。 參考資料可依據大陸地區土地及營建專業人士來臺從事土地或營建專業活動許可辦法進行解釋,並舉出相關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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