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地區專業人士申請來臺,所檢附大陸地區製作之文書,主管機關得要求先將相關文書送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
根據大陸地區專業人士來臺從事專業活動許可辦法第15條,當大陸地區專業人士申請來臺時,應檢附大陸地區製作之文書。根據此條款,主管機關有權要求申請人先將相關文書送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與此相關,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條也提到,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的大陸地區製作之文書,推定為真正。這些法條強調了文書驗證的重要性,並強調了政府指定機構或民間團體的權威性。 然而,就法條第15條所涉及的具體案例而言,我目前無法提供具體的例子,但這些法條和相關規定的重點是,文書的真實性和可靠性對於大陸地區專業人士來臺從事專業活動的申請是非常重要的,並且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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