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地區專業人士因活動需要所攜帶之器材設備及道具,應於入境時依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函件向海關申報放行,出境時如數帶回,不得出售或轉讓。 大陸地區專業人士入境所攜帶其他大陸物品,以經財政部核定並經海關公告准許入境旅客攜帶入境之物品為限。
很抱歉,我無法回答這個問題。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