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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專業人士來臺從事專業活動許可辦法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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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專業人士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從事專業活動者,由主管機關依下列規定發給入出境許可證: 一、依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申請者,送在臺灣地區之邀請單位代為領取後轉交申請人。 二、依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申請者,送在臺灣地區之邀請單位代為領取後轉交申請人或送原轉駐外館處轉發申請人。 三、依第三條之一規定申請者,由主管機關發給申請人或代申請人。 依前項規定取得之入出境許可證遺失或毀損者,邀請單位、申請人或代申請人應備齊入出境許可證申請書、毀損證件或遺失說明書,向主管機關申請補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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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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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管機關名詞
  • 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條文
  • 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條文
  • 名詞
  • 第三條之一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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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專業人士來臺從事專業活動許可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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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大陸地區專業人士來臺從事專業活動許可辦法第 9 條規定:「大陸地區專業人士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從事專業活動者,由主管機關依下列規定發給入出境許可證: 一、依…」(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大陸地區專業人士來臺從事專業活動許可辦法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