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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人民及香港澳門居民強制出境處理辦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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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未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限制或禁止水域內,權責機關得逕行強制驅離。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從以上的法律資料中,可以得知大陸地區人民及香港澳門居民強制出境處理辦法第 2 條規定,未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限制或禁止水域內的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權責機關得逕行強制驅離。這項法規是基於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10 條第 1 項的規定,未經許可入境者不得入出境。根據國家安全法第 3 條第 1 項及第 6 條第 1 項,未經許可入境者會被處以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的刑罰。以上的法規都是為了維護國家安全及秩序,並保障國民的權益。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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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人民及香港澳門居民強制出境處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大陸地區人民及香港澳門居民強制出境處理辦法第 2 條規定:「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未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限制或禁止水域內,權責機關得逕行強制驅離。」(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大陸地區人民及香港澳門居民強制出境處理辦法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