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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出版品電影片錄影節目廣播電視節目進入臺灣地區或在臺灣地區發行銷售製作播映展覽觀摩許可辦法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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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銷售之大陸簡體字圖書,申請者應於該圖書之版權頁標示申請人名稱、電話、地址及負責人姓名。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大陸地區出版品電影片錄影節目廣播電視節目進入臺灣地區或在臺灣地區發行銷售製作播映展覽觀摩許可辦法第 14 條,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銷售的大陸簡體字圖書,申請者應在該圖書的版權頁標示申請人名稱、電話、地址及負責人姓名。這樣的規定旨在確保大陸地區出版品進入臺灣地區銷售時,能夠清楚標明申請人的相關資訊,以便監管和管理。例如,如果一本大陸簡體字圖書獲得許可進入臺灣地區銷售,則在其版權頁上必須註明申請人的名稱、電話、地址及負責人姓名,以確保相關資訊的透明度和可追溯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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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出版品電影片錄影節目廣播電視節目進入臺灣地區或在臺灣地區發行銷售製作播映展覽觀摩許可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大陸地區出版品電影片錄影節目廣播電視節目進入臺灣地區或在臺灣地區發行銷售製作播映展覽觀摩許可辦法第 14 條規定:「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銷售之大陸簡體字圖書,申請者應於該圖書之版權頁標示申請人名稱、電話、地址及負責…」(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大陸地區出版品電影片錄影節目廣播電視節目進入臺灣地區或在臺灣地區發行銷售製作播映展覽觀摩許可辦法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