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第十六條及前條規定許可進入臺灣地區之大陸地區電影片、錄影節目、廣播電視節目,不得銷售。違反者,主管機關得廢止其許可。且於一年內不再受理該電影片、錄影節目、廣播電視節目申請人之申請。
根據大陸地區出版品電影片錄影節目廣播電視節目進入臺灣地區或在臺灣地區發行銷售製作播映展覽觀摩許可辦法第21條的規定,根據該條規定,依第十六條及前條規定許可進入臺灣地區的大陸地區電影片、錄影節目、廣播電視節目,不得銷售。如果違反者,主管機關得廢止其許可,且在一年內不再受理該電影片、錄影節目、廣播電視節目申請人之申請。 參考資料:台灣司法院裁判書,最新的相關案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