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但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二月二十七日修正發布之第十七條第三項至第八項,其施行日期,由主管機關定之。
根據大陸地區出版品電影片錄影節目廣播電視節目進入臺灣地區或在臺灣地區發行銷售製作播映展覽觀摩許可辦法第 27 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但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二月二十七日修正發布之第十七條第三項至第八項,其施行日期,由主管機關定之。根據司法院釋字第四一四號解釋,該解釋明確指出大陸地區出版品進入臺灣地區或在臺灣地區發行,應經主管機關許可,並且限制時限應由主管機關依法訂定。這表示該法條的修正施行日期之規定符合目的,並且經過司法院的釋憲,具有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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