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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出版品電影片錄影節目廣播電視節目進入臺灣地區或在臺灣地區發行銷售製作播映展覽觀摩許可辦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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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行政院新聞局。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大陸地區出版品電影片錄影節目廣播電視節目進入臺灣地區或在臺灣地區發行銷售製作播映展覽觀摩許可辦法第3條,該辦法的主管機關為行政院新聞局。這項法規明確規定了大陸地區的出版品進入臺灣地區或在臺灣地區發行的相關規定,並且由行政院新聞局負責制定具體措施。這符合兩岸關係條例第三十七條之立法目的,即對大陸地區的文化產品以行政管制的方式進行管理,以確保國家安全及民眾福祉。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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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出版品電影片錄影節目廣播電視節目進入臺灣地區或在臺灣地區發行銷售製作播映展覽觀摩許可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大陸地區出版品電影片錄影節目廣播電視節目進入臺灣地區或在臺灣地區發行銷售製作播映展覽觀摩許可辦法第 3 條規定:「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行政院新聞局。」(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大陸地區出版品電影片錄影節目廣播電視節目進入臺灣地區或在臺灣地區發行銷售製作播映展覽觀摩許可辦法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