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大陸地區出版品電影片錄影節目廣播電視節目進入臺灣地區或在臺灣地區發行銷售製作播映展覽觀摩許可辦法》第6條,政府機關、大專校院、相關學術機構、團體、大眾傳播機構或學者專家若需要使用大陸地區出版品,必須向主管機關提出專案申請許可進入臺灣地區。申請的數量需由主管機關公告。 這項法規的參考資料為《大陸地區出版品電影片錄影節目廣播電視節目進入臺灣地區或在臺灣地區發行銷售製作播映展覽觀摩許可辦法》,並未提供明確的與這條法規有關的具體範例。因此,只能依法規文字的內容進行釋義。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