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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出版品電影片錄影節目廣播電視節目進入臺灣地區或在臺灣地區發行銷售製作播映展覽觀摩許可辦法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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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之大陸地區圖書、有聲出版品,經合法登記之業者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不得在臺灣地區發行。
  2. 2.主管機關對於前項之申請,認有第四條各款情形之一者,應不予許可。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對於大陸地區出版品進入臺灣地區或在臺灣地區發行銷售製作播映展覽觀摩之許可辦法第 8 條,首先根據該條款的規定,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的大陸地區圖書、有聲出版品,如果非經合法登記之業者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則不得在臺灣地區發行。而根據該條第 2 條的規定,主管機關對於前項的申請,如果符合第四條各款情形之一,則應不予許可。 舉例來說,若有一本大陸地區的雜誌希望進入臺灣地區進行發行銷售製作,則必須經過合法登記之業者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如果該雜誌的內容涉及到限制或禁止進入臺灣地區的情形,則主管機關應該不予許可。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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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出版品電影片錄影節目廣播電視節目進入臺灣地區或在臺灣地區發行銷售製作播映展覽觀摩許可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大陸地區出版品電影片錄影節目廣播電視節目進入臺灣地區或在臺灣地區發行銷售製作播映展覽觀摩許可辦法第 8 條規定:「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之大陸地區圖書、有聲出版品,非經合法登記之業者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不得在臺灣地…」(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大陸地區出版品電影片錄影節目廣播電視節目進入臺灣地區或在臺灣地區發行銷售製作播映展覽觀摩許可辦法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