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大陸地區出版品進入臺灣地區或在臺灣地區發行銷售製作播映展覽觀摩之許可辦法第 8 條,首先根據該條款的規定,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的大陸地區圖書、有聲出版品,如果非經合法登記之業者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則不得在臺灣地區發行。而根據該條第 2 條的規定,主管機關對於前項的申請,如果符合第四條各款情形之一,則應不予許可。 舉例來說,若有一本大陸地區的雜誌希望進入臺灣地區進行發行銷售製作,則必須經過合法登記之業者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如果該雜誌的內容涉及到限制或禁止進入臺灣地區的情形,則主管機關應該不予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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