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地區專業人士及學生申請來臺從事文教活動,應於預定來臺之日二個月前依左列方式為之: 一、在第三地區者,向我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申請,核轉教育部辦理。但該地區尚無派駐機構者,得由其在臺接待單位代向教育部申請。 二、在大陸地區者:由其在臺接待單位代向教育部申請。 前項接待單位,須為申請來臺從事文教活動之大陸地區專業人士及學生相關專業領域之機關 (構) 、學校或團體。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