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審查許可者,應通知邀請單位或核轉單位,並將申請文件轉送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 (以下簡稱境管局) 核發旅行證。審查不予許可者,應通知邀請單位或核轉單位,並發還申請文件。
根據大陸地區宗教人士來臺從事宗教活動許可辦法第 9 條,內政部在審查許可者時,應通知邀請單位或核轉單位,並將申請文件轉送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核發旅行證。審查不予許可者,則應通知邀請單位或核轉單位,並發還申請文件。 參考資料: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宗教活動許可及其變更及廢止許可處理要點。根據此處理要點,內政部在審查許可時,對於不予許可的情況應如何處理已有詳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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