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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宗教人士來臺從事宗教活動許可辦法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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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審查許可者,應通知邀請單位或轉單位,並將申請文件轉送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 (以下簡稱境管局) 核發旅行證。審查不予許可者,應通知邀請單位或核轉單位,並發還申請文件。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大陸地區宗教人士來臺從事宗教活動許可辦法第 9 條,內政部在審查許可者時,應通知邀請單位或核轉單位,並將申請文件轉送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核發旅行證。審查不予許可者,則應通知邀請單位或核轉單位,並發還申請文件。 參考資料: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宗教活動許可及其變更及廢止許可處理要點。根據此處理要點,內政部在審查許可時,對於不予許可的情況應如何處理已有詳細規定。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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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宗教人士來臺從事宗教活動許可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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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大陸地區宗教人士來臺從事宗教活動許可辦法第 9 條規定:「內政部審查許可者,應通知邀請單位或核轉單位,並將申請文件轉送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 (以下簡稱…」(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大陸地區宗教人士來臺從事宗教活動許可辦法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