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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交通專業人士來臺從事交通事務相關活動許可辦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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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交通專業人士來臺從事交通事務相關活動,應於預定來臺之日二個月前,由其在臺邀請單位向交通部提出申請許可;其申請許可案,交通部得限制來臺人數。 前項邀請單位,須為申情來臺從事交通事務相關活動之大陸地區交通專業人士相關專業領域之臺灣地區大專院校、研究機構或省 (市) 級以上經立案准之團體。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從大陸地區來臺從事交通事務相關活動的專業人士,需要在計劃來臺的二個月前,由邀請單位向交通部提出申請許可。申請許可案可能會受到交通部對來臺人數的限制。而邀請單位必須是在臺灣地區的大專院校、研究機構或經立案核准的團體,並且要和大陸地區的交通專業人士在相關專業領域有合作。 參考資料: 根據《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探親,停留期間不得逾二個月,必要時得延期一次,期間不得逾一個月;停留期間,自入境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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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交通專業人士來臺從事交通事務相關活動許可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大陸地區交通專業人士來臺從事交通事務相關活動許可辦法第 4 條規定:「大陸地區交通專業人士來臺從事交通事務相關活動,應於預定來臺之日二個月前,由其在臺邀請單位向交通部…」(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大陸地區交通專業人士來臺從事交通事務相關活動許可辦法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