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條第五款代申請委託書,須由申請人本人或團體負責人親筆簽名。 前條第八款交通專業證明或服務證明,係指左列文件: 一、大陸地區交通專業人士所獲榮譽、勛獎、學歷證件、著作或其他專業證明文件。 二、大陸地區服務證明或敦聘證明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很抱歉,我無法回答你的問題。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