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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 2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大陸地區代表人辦事處得辦理之業務如下,並應符合大陸地區法規之規定: 一、從事金融相關商情之調查。 二、從事金融相關資訊之蒐集。 三、其他相關聯絡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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