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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 6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大陸銀行分行應專撥最低營業資金新臺幣二億五千萬元。
  2. 前項專撥營業資金,主管機關許可,不得匯出;大陸地區商業銀行或陸資銀行擬增加匯入專撥營業資金,應事先報經主管機關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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