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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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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大陸銀行分行應符合下列財務管理規定: 一、流動性資產總餘額與流動性負債總餘額之比率,不得低於百分之二十五。 二、新臺幣專撥營業資金加計新臺幣準備金之合計數,不得低於新臺幣風險資產之百分之八。 三、專撥營業資金之百分之三十應以主管機關指定之資產保存。 四、參與新臺幣同業拆款市場之淨拆入金額,不得超過拆款時專撥營業資金之二倍。
  2. 2.主管機關得於必要時,以命令解除前項全部或部分財務管理規定對大陸銀行分行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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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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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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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第 69 條規定:「大陸銀行分行應符合下列財務管理規定: 一、流動性資產總餘額與流動性負債總餘額之比率,不得低於百分…」(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第 6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