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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 7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大陸地區商業銀行或陸資銀行應於主管機關核定期限內匯入投資資金,並報請主管機關查。未能於核定期限內匯入之資金,不得再行投資。但有正當理由者,得於期限屆滿前,申請主管機關許可展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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