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證券期貨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 2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大陸地區證券、期貨機構或陸資證券、期貨機構在臺灣地區設立代表人辦事處,除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外,僅得從事證券期貨相關資訊蒐集、聯絡、商情調查等營業性活動。
  2. 大陸地區證券、期貨機構或陸資證券、期貨機構在臺灣地區代表人辦事處違反前項規定,主管機關得廢止其許可。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