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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國企業內部調動之大陸地區人民申請來臺服務許可辦法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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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人民因活動需要所攜帶之器材、設備及道具,應於入境時,依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函件,向海關申報放行,並於出境時如數帶回,不得出售或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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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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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攜帶名詞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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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國企業內部調動之大陸地區人民申請來臺服務許可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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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跨國企業內部調動之大陸地區人民申請來臺服務許可辦法第 25 條規定:「大陸地區人民因活動需要所攜帶之器材、設備及道具,應於入境時,依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函件,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跨國企業內部調動之大陸地區人民申請來臺服務許可辦法第 2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