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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國企業內部調動之大陸地區人民申請來臺服務許可辦法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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邀請單位有故意虛偽申報,或明知為不實文件仍據以申請之情事者,主管機關於三年內對其代申請案得不予受理;涉及刑事責任者,並函送有關機關依法處理。 邀請單位邀請之大陸地區人民、其配偶或子女,有第二十一條第一項各款規定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於三年內對其代申請案得不予受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法條第29條的規定,如果邀請單位有故意虛偽申報,或者明知為不實文件仍據以申請的情況,主管機關在三年內可以不予受理其代申請案;如果涉及刑事責任,則需要函送有關機關依法處理。而如果邀請單位邀請的大陸地區人民、其配偶或子女符合第21條第一項規定的情形之一,主管機關也可以在三年內不受理其代申請案。 範例:根據上述法條,如果有跨國企業故意使用虛偽文件虛報代申請資料,或者明知所使用文件不實仍然申請來臺服務,主管機關可以不受理其代申請案,且如果涉及刑事責任,需要依法處理。同時,如果受邀請的大陸地區人民符合第21條第一項規定的情形之一,那麼主管機關也可以在三年內不受理其代申請案。

  • 故意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第二十一條第一項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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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國企業內部調動之大陸地區人民申請來臺服務許可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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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跨國企業內部調動之大陸地區人民申請來臺服務許可辦法第 29 條規定:「邀請單位有故意虛偽申報,或明知為不實文件仍據以申請之情事者,主管機關於三年內對其代申請案得不予受…」(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跨國企業內部調動之大陸地區人民申請來臺服務許可辦法第 2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