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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國企業內部調動之大陸地區人民申請來臺服務許可辦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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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所稱邀請單位,指跨國企業。 本辦法所稱跨國企業,指在二個以上國家建立子公司或分公司,由母公司或本公司進行有效之控制及統籌決策,以從事跨越國界生產經營行為,其母公司或本公司設於外國、香港或澳門且在臺灣地區設有子公司或分公司,或其母公司或本公司設於臺灣地區,並符合下列各款要件之一之經濟實體: 一、申請前一年於全世界資產達二十億美元以上。 二、經經濟部發營運總部認定函。 三、國內員工數目達一百人以上,且其中五十人以上具專科以上學校學歷。 四、國內年營業收入淨額達新臺幣十億元以上。 五、區域年營業收入淨額達新臺幣十五億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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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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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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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國企業內部調動之大陸地區人民申請來臺服務許可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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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跨國企業內部調動之大陸地區人民申請來臺服務許可辦法第 3 條規定:「本辦法所稱邀請單位,指跨國企業。 本辦法所稱跨國企業,指在二個以上國家建立子公司或分公司,由母公…」(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跨國企業內部調動之大陸地區人民申請來臺服務許可辦法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