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國企業內部調動之大陸地區人民申請來臺服務,應依下列規定提出申請: 一、在大陸地區者:由邀請單位代向主管機關申請。 二、在第三地區者:以分開送件方式,由申請人親持第七條第一款、第三款及第四款所定文件,並備具第一款及第四款所定文件之電子檔,向我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經政府授權機構(以下簡稱駐外機構)申請,邀請單位另檢具同條各款所定文件一式三份,代向主管機關申請。但該地區無駐外機構者,得由邀請單位代向主管機關申請。 前項申請,邀請單位應於預定行程十個工作日前代申請,其屬緊急情況者,得於預定行程五個工作日前代申請。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於預定行程一個月前代申請: 一、初次申請停留期間在六個月以上。 二、初次申請逐次加簽入出境許可證。
根據大陸地區人民申請來臺服務許可辦法第 6 條,對於跨國企業內部調動的大陸地區人民的申請,應遵循以下規定: 1. 大陸地區內的申請人,應由邀請單位代為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2. 在第三地區的申請人,應以分開送件方式,由申請人親自向我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經政府授權機構(以下簡稱駐外機構)申請,同時邀請單位也需要檢具指定文件,代向主管機關申請。如果該地區沒有駐外機構,則可以由邀請單位代向主管機關申請。 申請人應於預定行程之前提出申請,並根據情況提前申請。在緊急情況下,可以在較短的時間內提出申請。然而,在以下情況下,應在預定行程的一個月前提出申請: - 初次申請停留期間在六個月以上。 - 初次申請逐次加簽入出境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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