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機關於收受申請案後,得將申請書副本及有關文件,送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 主管機關或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審查邀請單位與申請人之資格、計畫書及來臺活動之必要性,得要求邀請單位或申請人提供有關資料文件。
根據《跨國企業內部調動之大陸地區人民申請來臺服務許可辦法第8條》,主管機關收到申請案後,有權將申請書副本及相關文件送交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進行審查。在審查過程中,主管機關或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可以要求邀請單位或申請人提供相關的資格、計畫書以及來臺活動的必要性之資料文件。 依據相關資料《中華民國行政院全球資訊網-跨國企業內部調動之大陸地區人民申請來臺服務許可辦法》,這項辦法是為了管理跨國企業內部調動之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服務的許可事宜而設立的。當申請人或邀請單位提出申請時,主管機關有權要求他們提供必要的資訊文件,以便進行審查。這樣的規定有助於確保來臺服務的合法性和必要性,同時也保障了來臺活動的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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