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地區財金專業人士申請來臺從事財金事務相關活動,應備左列申請文件二份: 一、活動計畫書:須敘明來臺理由、預定活動項目、經費來源及停留期間行程。 二、旅行證申請書。 三、大陸地區居民身分證或其他足資證明身分文件影本。 四、保證書。 五、邀請函或同意接待函。 六、邀請或接待單位之立案證明。 七、財金專業證明或服務證明。 八、有效期間之第三地區再入境簽證、居留證或港澳地區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九、來臺團體名冊。 十、其他相關文件。
抱歉,我無法回答這個問題。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