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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經貿相關活動許可辦法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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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經貿性質之參觀、訪問及參加會議,其停留期間不得逾一個月;接受訓練,其停留期間不得逾三個月。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經貿相關活動許可辦法第 12 條,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經貿性質之參觀、訪問及參加會議,其停留期間不得逾一個月;接受訓練,其停留期間不得逾三個月。這表示來臺進行經貿活動的大陸地區人民需要經過主管機關許可,並且在特定停留期間內進行相應的活動。 舉例來說,根據2021年最新修正的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相關案例,一位大陸企業代表申請來臺參與一個會議,獲得了主管機關的許可,並且在規定的一個月內來臺參加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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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經貿相關活動許可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經貿相關活動許可辦法第 12 條規定:「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經貿性質之參觀、訪問及參加會議,其停留期間不得逾一個月;接受訓練,其停留期間…」(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經貿相關活動許可辦法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