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經貿性質之參觀、訪問及參加會議,其停留期間不得逾一個月;接受訓練,其停留期間不得逾三個月。
根據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經貿相關活動許可辦法第 12 條,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經貿性質之參觀、訪問及參加會議,其停留期間不得逾一個月;接受訓練,其停留期間不得逾三個月。這表示來臺進行經貿活動的大陸地區人民需要經過主管機關許可,並且在特定停留期間內進行相應的活動。 舉例來說,根據2021年最新修正的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相關案例,一位大陸企業代表申請來臺參與一個會議,獲得了主管機關的許可,並且在規定的一個月內來臺參加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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