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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經貿相關活動許可辦法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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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來臺從事經貿相關活動者,在臺停留期間不得違反國家安全法及其他法令,且不得從事與許可目的不符之活動。 大陸地區人民違反前項規定或申請單位檢附之文件有隱匿或虛偽不實者,主管機關撤銷其許可或移送有關機關依法處理,並得於一年內不受理申請單位之其他申請案。該大陸地區人民經有關機關強制出境者,主管機關得不許可其再來臺從事經貿相關活動。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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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國家安全法法規
  • 法令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撤銷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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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經貿相關活動許可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經貿相關活動許可辦法第 14 條規定:「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來臺從事經貿相關活動者,在臺停留期間不得違反國家安全法及其他法令,且不得從事與…」(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經貿相關活動許可辦法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