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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委員會主管財團法人預決算與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大陸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主管之財團法人(以下簡稱財團法人),其預決算與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依本法、本準則及有關法令辦理;其未規定者,依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辦理。
  2. 前項所稱一般公認會計原則,指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所公開之各號企會計準則公報及其解釋。但財團法人得因實際業務需要,採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可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國際會計準則、解釋及解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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