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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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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委員會主管財團法人預決算與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 4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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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約專人解說法規條文
財團
法人
應依其實際
業
務情形、會計事務性質及發展管理上之需要,建立會計制度。
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應將會計制度報本會
核定
,民間捐助之財團法人應將會計制度報本會備查。
第一項會計制度之內容,應包括下列項目: 一、總說明。 二、簿記組織系統圖。 三、財務報告。 四、會計項目。 五、會計帳簿。 六、會計憑證。 七、會計事務處理程序。 八、內部審
核
之處理。 九、附則或附錄。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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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會計憑證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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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會計帳簿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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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財務報告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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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會計事務處理程序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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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認列與衡量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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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附則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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