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所稱大陸地區衛生專業人士,係指大陸地區或由大陸地區至第三地區具有公共衛生、醫院管理、醫療、藥事、護理或其他衛生專業身分,其學歷與臺灣地區學制相當之人員。
對於大陸地區衛生專業人士來臺從事衛生相關活動許可辦法第3條的該條規定,根據該法條的解釋,大陸地區衛生專業人士指的是具有公共衛生、醫院管理、醫療、藥事、護理或其他衛生專業身分之人員,且其學歷需與臺灣地區學制相當。這在進行該法條解釋時是非常重要的,因為它涉及到大陸地區衛生專業人員來臺從事活動的資格要求。該解釋可參考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0、16條。(85.07.30) 舉例如下: 根據大陸地區衛生專業人士來臺從事衛生相關活動許可辦法第3條的規定,一位大陸地區的醫療院管理專業人員欲來臺從事相關活動時,必須具有與臺灣地區學制相當的學歷,這是根據法規對來臺從事活動者資格的要求所做的明確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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