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力發展中心辦事細則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組長、室主任承長官之命,處理事務其權責如下: 一、關於文稿之綜核及代判事項。 二、關於主管業務之規劃、推動及執行事項。 三、關於綜合文件之督導撰擬事項。 四、關於機密及重要文件之處理及分配事項。 五、關於工作分配、領導及監督事項。 六、關於主管業務報告之編擬事項。 七、關於主任、副主任不在本中心時業務之代理事項。 八、關於分層負責範圍內工作權責問題之協調及解決事項。 九、關於職責上應隨時提請主任、副主任注意之重要事項。 十、關於所屬人員之派免、考核及獎懲案件之擬議事項。 十一、關於年度工作計畫及預算之編擬事項。 十二、其他交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