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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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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辦法所稱留職停薪,指公務人員因育嬰、侍親、進修及其他情事,經權責機關准離開原職務而准予保留職缺及停止支薪,並於規定期間屆滿或留職停薪原因消失後回職復薪。
  2. 2.前項回職復薪,應回復原職務或與原職務職等相當之其他職務。但依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所定情事留職停薪人員,除因服務機關業務調整而精簡、整併、改制(隸)、裁撤、移撥其他機關或經當事人書面同意者外,以回復原職務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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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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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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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 2 條規定:「本辦法所稱留職停薪,指公務人員因育嬰、侍親、進修及其他情事,經權責機關核准離開原職務而准予保留職…」(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