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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教人員保險準備金管理及運用辦法 第 2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受託機構經營承保機關委託事項,以承保機關指定之金融機構為本準備金保管機構。
  2. 國內受託機構買賣有價證券或衍生性金融商品時,應向承保機關指定之經紀商進行交易。
  3. 承保機關應與前項經紀商議定手續費率及相關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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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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